FAO/WHO(1984)规定:一般食用油脂,单用二丁基羟基甲苯或与丁基羟醚、叔丁基对苯二酚、没食子酸酯类合用时,使用量为0.2 g/kg(其中没食子酸酯类不得超过100mg/kg),与丁基羟基醚、没食子酸酯类合用总量为0.2g/kg,但没食子酸酯类不得超过100mg/kg;不得用于直接xiao毒,也不得用于调制奶及其制品;用于人造奶油,单用或与丁基羟基、没食子酸酯类合用时,使用量为0.1g/kg。
日本规定:用于鱼、贝类冷冻品、鲸鱼冷冻品浸渍液(生食冷冻鲸鱼肉除外),使用量为1g/kg;用于油脂、奶油、鱼、贝类干制品与盐制品。干燥类淀粉,使用量为0.2 g/kg;口香糖,*使用量为0.75 g/kg。